从动图显示,当比赛进行到46分19秒时(上半时补时阶段),沙特7号队员将球直塞埃及队右边后卫和右中卫的空当,同队19号队员准备斜插拿球,埃及队贴身防守的右中卫2号右手扶在沙特队19号的背上,19号启动时用左手拉住2号的球衣,2号用右手拉了19号的左臂,随即又松开,19号倒地,主裁判鸣哨判罚球点球,防守队员质疑,裁判做了拉人犯规的手势。此时视频助理裁判介入干预,对此球判罚有不同看法,经过长达1分多钟的耳麦交流,从画面中也可以看到视频助理裁判组也在紧张的工作,主裁判在48分19秒时做出回看视频的手势,一路小跑的跑向视频回看“小屋”,经过回看和视频助理裁判的大声交流后,于49分24秒离开“小屋”,回到场内做出维持原判的举动,再次鸣哨,左手直指罚球区方向,并向埃及队2号出示了黄牌警告。50分28秒鸣哨发出执罚球点球信号,50分35秒沙特队7号将点球罚中,场上比分变为1:1,从球点球判罚到球点球执行完毕共花去4分多钟。看到这里,这次事件可谓是告一段落。下面笔者想与各位亲讨论一下这个动作到底够不够犯规,1.在准备去拿球之时,2号与19号之间拉扯,这在比赛中是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像这样轻微的程度都属正常,裁判通常是不会判罚的。2.关于沙特19号倒地,笔者是这么认为的,当19号欲去拿7号队员的直塞球,他必须迅速起动,在他起动准备奔跑时,2号拉他的左臂,他势必要降低重心,前倾用力挣脱,此时2号松手,19号失去平衡倒地当属正常,况且他倒地之时左手仍然拉着2号的上衣。在这相互拉扯之间,2号一拉一松也是很正常的事,更何况从慢镜头显示给人以想拉又怕罚随即放手的感觉。要说2号右手在19后背有一个推人的小动作,那也不是致使19号倒地的原因,因为19号已经失去了平衡。我想视频助理裁判之所以要介入干预,也是认为2号的这个动作不构成犯规,属于轻微接触,是足球运动中的正常接触,倘若他们的观点和主裁判一致的话,也就不会介入干预,让主裁判做出视频回看了。但主裁判的最终决定仍然是维持原判。其实,孰是孰非,各位亲应该一目了然。
前天有媒体报道说,塞尔维亚足协提供7段视频向国际足联裁委会提起上诉,对在6月23日塞尔维亚VS瑞士比赛中执法的德国籍主裁判菲利克斯-布里克非常不满,投诉其执法尺度不一,漏判球点球,视频助理裁判不介入干预。至于上诉是否有结果,目前还无法知晓。
现在请各位亲看看另外两个视频助理裁判介入干预的战例:
战例一、2018年6月26日02:00伊朗队(白)VS葡萄牙(红)
请看动图:
当比赛进行到81分钟视频助理裁判介入干预,主裁判暂停比赛,前往事发地点观察后,做出视频回看手势后,一路小跑的前往视频“小屋”,从视频回放中,观众同样可以看到,葡萄牙队7号C罗与伊朗队8号在争夺有利位置时,用手臂打了伊朗队8号的胸颈部位,8号队员捂脸倒地,经过回看之后,主裁判认为是鲁莽地打对方队员,向7号C罗出示了黄牌警告。
战例二、2018年6月17日20:00哥斯达黎加(红)VS塞尔维亚(白)
请看动图:
当比赛进行到全场补时阶段,第96分钟视频助理裁判介入干预,在比赛出界成死球时,主裁判没有让比赛恢复,示意与视频助理裁判耳麦交流,经过短暂的交流后,主裁判做出视频回看手势,前往视频“小屋”,视频慢镜头回放显示,哥斯达黎加队2号在防守塞尔维亚队8号时,从8号身后伸手向前拽其胸部衣服,8号摆脱挥手打在2号脸部,2号捂脸倒地,经过回看之后,主裁判认为是鲁莽地打对方队员,向8号出示了黄牌警告。按照VAR的工作手册规定,对于裁判员漏判直接红牌的犯规,视频助理才进行介入干预,那么,这两个战例应该是视频助理裁判都认为是使用过分力量的打人犯规,所以才会介入干预,但经过主裁判视频回看,他们各自都认为是鲁莽地犯规,出示了黄牌,并没有像视频助理裁判认为的那样要出示红牌。
从球点球判罚的介入干预和打人犯规的介入干预这三个战例来看,主裁判对犯规的识别与视频助理裁判对犯规的识别是不同的。这也就反应出临场执法的主裁判和视频助理裁判在犯规的识别和认识程度上并不一致,执法尺度并不统一。实施视频助理裁判的宗旨是“最小的干预,最大的获益”,是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和诚信。如果视频助理裁判的实施对于影响比赛走势的错漏判并不能有效的遏制,那么,打破了足球运动的连贯性、抑制了队员和观众的激情、牺牲了足球运动本身的利益,花那么多经费、花那么多精力、花那么多人力、花那么多物力,无异于劳民伤财,除非另有所图。当然,视频助理裁判也不是一无是处,他的出现对客观事实的判断还是有些帮助的,例如:球是否出界,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犯规的接触部位等等。如果仅仅是为了这微不足道的益处而弄出这么大动静,真有点得不偿失。以上所云只是个人观点,不当之处,请各位亲批评指正。
文章来源:人的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